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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」部分診療項目,自114年5月1日生效。
張貼日期:2025/05/13
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「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」部分診療項目,自114年5月1日生效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4月30日衛部保字第1140116887C號令辦理。
二、牙醫(第三部)修訂內容摘要如下,詳細規定請參閱附件。
(一)修正通則三(一)第3項:具牙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資格之教學醫院以醫師為單位。
(二)第三章牙科處置及手術:修正附表3.3.4項目一、邏輯定義說明「具牙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資格之教學醫院」。
(三)第五章牙周病統合治療方案:修正通則二文字。
三、上述公告修正內容電子檔已刊登於本會網站,供會員自行下載,本會網址:www.cda.org.tw;路徑:公告修正内容:法規資料庫>全民健保總額相關法規>總額相關法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