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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「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」修正規定,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。

張貼日期:2024/12/02

函轉衛生福利部公告「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」修正規定,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。

一、「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」於113年11月27日衛部口字第1132061533號公告修正規定,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。

二、衛生福利部於113年6月14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公告及第1132060606A號函、第1132060606B號函、第1132060606C號函修正旨揭注意事項案,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停止適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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